新聞著作權聲明

引言:由於對新聞著作權的認知不足,不少企業誤以為新聞內容都可以自由利用。以下引用「著作權筆記」公益網站主持人 章忠信先生,分析新聞內容再利用之實務與著作權法關係。

  1. 新聞的著作權 「著作權筆記」公益網站主持人 章忠信

依據著作權法規定,單純為傳達事實的新聞文字報導,不受著作權法的保護,這是從新聞傳播自由的立場考量,希望新聞報導能廣為流傳利用,以保障人民知的權利。不過,若因此就以為新聞不受著作權法保護,可以自由利用,那就大錯特錯了。

首先,只有以簡單的新聞文字報導,依新聞學的5W1H─「何人(who)、為何(why)、在何時(when)、何地(where)、如何(how)、發 生何事(what)」等單純要素表達的內容,才是著作權法所謂的「單純為傳達事實的新聞文字報導」。實務上的新聞內容都同時有記者觀點、判斷、評論或背景資料,夾敘夾議,不是單純傳達事實的新聞報導,因此,一篇完整的新聞報導其實是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。

其次,新聞上的內容除了文字的報導,還有照片、漫畫或圖表,這些非文字內容在著作完成時,就立即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。進一步來說,各大報系報紙及所屬網站之新聞由多篇文字、照片、漫畫或圖表組合的過程,編輯的選擇及編排,具有創作性,每一天的新聞都是獨立的「編輯著作」,縱使其中有些是單純傳達事實的新聞文字,也不影響各篇新聞享有完整的著作權。

各大報系報紙及所屬網站之新聞的著作權歸屬,關係著利用新聞內容應該向誰取得授權。各大報系報紙及所屬網站之新聞是由多位記者採訪寫作,及各層級編輯改稿、下題、編版協力作業共同完成。依著作權法的規定,原則上是以實際編寫的記者及編輯為著作人,但著作財產權則歸屬報社。讀者從報紙上看到記者或編輯的署名,是著作人格權的表現,但要利用報紙內容時,則是著作財產權的領域,應該與報社接洽授權事宜。至於不是內部記者完成的邀稿或投稿,報社通常會透過契約約定取得相關權利。有了這些法律關係,報社對報紙內容就享有再利用及再授權他人利用的權利。

  1. 「剪報」不可侵害著作權 「著作權筆記」公益網站主持人 章忠信

隨著資訊科技的發展,報社同時出版紙本和電子版報紙的情形相當普遍。

電子版報紙包括免費的新聞網站、付費的報紙原版影像或新聞資料庫等等。

由於報紙的新聞內容仍是社會主流資訊,無論是各大報系報紙及所屬網站之新聞的「剪報」,都仍是多數企業及其員工蒐集情報的主要方法之一。

  1. 企業及其員工為蒐集情報,無論是將各大報系報紙及所屬網站之新聞,透過截圖、影印、掃描、拍照、直接複製儲存網站新聞內容,製作成「剪報」,都屬於「重製」行為。
  2. 若進一步將「剪報」的數位檔案傳送給內部員工,則屬「公開傳輸」。
  3. 有些企業及其員工,甚至將「剪報」傳送給外部不特定對象或客戶瀏覽,或是累積成數位資料庫提供查閱,這是「重製」及「公開傳輸」的作為。

這些行為,原都屬於報社對其報紙依著作權法專有的重製權、公開傳輸權。

企業及其員工要重製或匯集剪報,不問是作營利或非營利用途,都應取得報社的授權。

報社在網路上開放報紙內容供公眾瀏覽,無論免費或收費,都沒有放棄著作權。

企業及其員工未經授權進行「剪報」工作,並進一步散布,勢必影響報紙的發行量,衝擊發行及廣告收入,另外也會減少使用者點閱新聞網站內容,及訂閱新聞資料庫服務,損害媒體的數位營收。

換句話說,企業及其員工對新聞內容的「剪報」,屬於經常性大量地重製或公開傳輸,都已「嚴重不合理的損害著作財產權人之利益」,超越了著作權法所允許的合理使用範圍。

企業及報社的經營都需要成本,如果剪報已成為業務必要的一部分,就應該取得報社對內容再利用的授權,而不是以侵害報社的著作權並損及報社收入的方式,來降低自己的成本。

讀者買一份報紙,只是取得這份報紙的「物權」,並沒有取得報紙的著作權或授權,當然不能重製、公開傳輸而損害著作權人的利益。

就好比:買了一本書或一張CD,可以把書或CD送人,但不能截取內容大量影印、複製,廣為傳送。企業及政府機關對報紙的剪報,也是同樣道理。

  1. 「數位剪報」 更應取得授權 「著作權筆記」公益網站主持人 章忠信

早些年,媒體資訊較為貧乏,很多人將報紙的內容,根據自己的需求與嗜好,分門別類剪輯成冊,幾乎成了個人專屬的小小百科全書。由於讀者已經買了這份報紙,如何剪剪貼貼,都是屬於他已擁有物權的這份報紙的合法權利。

除了個人剪報,很多企業也有專人進行剪報工作。不過,這些剪報不是為個人興趣,而是為了掌握輿情或產業動態,作為機關企業決策或推動業務的參考。為了提高資訊效益,不少企業會進一步將製作好的剪報,影印分送各單位參考,這種經常性大量散布的行為,已經超越單純的個人偶一為之的剪報收藏,雖然可以減少訂報的成本,讓更多的員工看到剪報內容,但同時也就損害擁有著作權的媒體營收,無法構成著作權法所允許的合理使用。

網路時代,企業及政府機關的「數位剪報」略有改變。以網頁鏈結或透過Line、電子郵件傳遞鏈結資訊,讓閱讀者自行點閱網路新聞,不涉及重製或公開傳輸他人新聞著作,可以不必取得授權。

若是上網擷取新聞網站內容,或從新聞資料庫複製、轉貼新聞,或者,把紙本剪報掃描儲存,以供後續再利用,這些都是「重製」作為,應取得授權。

企業及其員工若進一步用Line、電子郵件轉寄散布這些報紙內容,甚至累積建置資料庫供員工查閱,類此以數位的手段「重製」及「公開傳輸」報紙內容,其嚴重程度遠大於紙本影印,更應該取得授權。

  1. 企業及其員工需有付費取得授權的觀念,可委託『剪報公司』代理向報社從源取得授權,能降低授權的成本。 「著作權筆記」公益網站主持人 章忠信

數位網路時代的「新聞剪報秘書」,較早期採用影印的年代,更為蓬勃且有效率。扮演「新聞剪報秘書」的剪報公司,過去多由人工蒐集、剪輯、分類報刊內容,透過影印、傳真的方式,逐一把特定內容發送給遠端客戶,供做營運或施政參考。這種作業模式必需大量人工,在時效上也相當吃緊。『剪報公司』另一種業務是提供「代工」服務,委派人力到企業內部執行紙本剪報或數位剪報的工作,這是利用報紙內容營利的服務業,應該取得授權。

數位網路時代之後,剪報的內容除了報紙原版,也可以是全文電子檔。剪報工具改用掃描器取代影印機,並以Line、電子郵件取代傳真機公開傳輸散布,甚至建置資料庫提供剪報內容的平台,給訂閱的客戶自行上網查閱,不僅大量減省人力,並更能掌握時效,廣為企業及其員工接受。因此,升級成功的剪報公司,為了開拓市場,就更積極地和報社等重要媒體討論並取得合法授權,以便正式且公開擴展業務。否則一旦涉及違反著作權法,賠償還算事小,若因此讓好不容易開發的市場及客戶一夕瓦解,就得不償失了。

部分企業及其員工,只有編列支付給剪報公司的勞務費用,卻忽略了內容授權費用,這樣的作法,就如同要求『影印公司』長期且大量影印,未取得授權的資料,容易引發侵權爭議。因此,企業及其員工在委託標案中,應該明列授權費用並要求『剪報公司』業者提出授權證明,以示尊重著作權。

總的來說,長期、大量重製、公開傳輸或散布報紙內容或剪報,無論是企業及其員工自製自用,或剪報公司提供代工服務之營業,都不是著作權法所允許的合理使用,應該取得著作權人的授權。從經濟運作法則來看,剪報公司或企業,利用報紙內容以便有利於施政或經營而獲得好處,就應該有付費的概念。

『剪報公司』可依「從源授權」的原則向媒體取得授權,轉供企業利用。企業有付費取得授權的觀念,委託『剪報公司』代理向報社從源取得授權,也能降低個別授權的成本。這種公平、合理且適當的利益分配,對各方都有好處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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